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「水污染防治 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公告事項

一、旨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,對於草案內容如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提供該署。
二、為配合「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之修正,並統一用詞,爰將業別六十四(五)名稱修正為貯存系統。另為因應貯存系統之實務管理需要,爰修正貯存系統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範圍。
三、相關草案影本、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詳附件